

本院依据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2月10日裁决受理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2月24日指定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在2026年2月25日前,向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洞口县花古大街龙观大厦7楼;联系人:谢荣伍;联系方式:)申报债务。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务的,能够在破产产业分配计划提交债务人会议评论前弥补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弥补分配,一起要承当为检查和承认弥补申报债务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务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力。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矿藏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申请人城步晶源非金属属矿藏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给产业。
本院定于2026年3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举行第一次债务人会议。依法申报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参与会议的债务人系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函。参与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托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函。
